(2016)陕012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安民与孙国友、程宏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民,孙国友,程宏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李安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国友,又名孙忠,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程宏勋,男,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李安民与孙国友、程宏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孙国友、程宏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9月22日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国友、程宏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国友、程宏勋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哲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定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