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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芦澄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澄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369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芦澄泉,男,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运中刑二抗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处被执行人芦澄泉缴纳罚金10万元,因其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白振清审 判 员 张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