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4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某、刘某与沈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沈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4580号原告张某,居民。原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葛兰华,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凤云,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朱飞鹏,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刘某诉被告沈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刘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75.5元,由原告张某、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郭海泓审 判 员 许莺歌人民陪审员 朱俊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庄海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