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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8601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郭威与贵州好黔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威,贵州好黔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8601民初369号原告:郭威。委托代理人:袁礼成。被告:贵州好黔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瑜。委托代理人:耿铁。原告郭威诉被告贵州好黔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好黔诚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威委托代理人袁礼成,被告贵州好黔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耿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6月24日,原告通过贵阳幸福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恋家房产经纪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大营坡鹿冲关路中大国际广场A2栋37楼7号房屋,租赁一年(从2016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止),租金3000元/月,押金3000元,按季度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支付被告房屋租金及押金12000元,支付给幸福恋家房产经纪公司居间服务费3000元。原告入住后发现房屋空调无法使用,要求被告履行维修义务,因无法维修,并于同年7月19日将涉案房屋交还给被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房屋租金等产生纠纷。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未到期房屋租金及押金95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房屋租赁居间服务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贵州好黔诚物业公司辩称:1.合同约定期未满的,不退还剩余房租及押金;2、空调不能使用,并不是退租的理由;3.收到原告12000元的房屋租金及押金;4.原告7月20日左右将涉案房屋退还我公司,但退租不符合规定,且造成我公司房屋一个月的空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原告通过幸福恋家房产经纪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大营坡鹿冲关路中大国际广场A2栋37楼7号房屋,租赁一年(从2016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止),租金3000元/月,押金3000元,按季度支付;租赁期限内原告提前终止合同,剩余房租及押金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支付被告房屋租金及押金12000元,支付给幸福恋家房产经纪公司居间服务费3000元。原告入住后发现房屋空调无法使用,要求被告履行维修义务,因被告未履行维修义务,于同年7月下旬将涉案房屋交还给被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房屋租赁合同、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经质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案房屋空调无法使用,被告未履行维修义务,原告将房屋返还被告,故房屋租赁合同事实上已解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返还租金及押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是,涉案房屋空调无法使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有维修义务,但是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本可以选择更经济的措施,而非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因此,原、被告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均有过错。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返还租金及押金的请求酌情支持6500元。关于居间服务费3000元,该笔费用系幸福恋家房产经纪公司居于为原告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并非被告收取,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七条、二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好黔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郭威房屋租金及押金6500元;二、驳回原告郭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元,由原告郭威负担32元,被告贵州好黔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该笔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直接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凤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