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终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镇江丹徒新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镇江瑞鸿物流园有限公司、陈孙建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瑞鸿物流园有限公司,陈孙建,镇江丹徒新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2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瑞鸿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法定代表人:龚爱容,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孙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丹徒新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工业园盛丹路6号。法定代表人:姚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镇江瑞鸿物流园有限公司、陈孙建因与被上诉人镇江丹徒新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瑞鸿物流园有限公司、陈孙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镇江瑞鸿物流园有限公司、陈孙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卫芳代理审判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宏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