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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民辖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群益与冯云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群益,冯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民辖28号原告李群益,女,1953年12月12日生,汉族,黄平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住黄平县。被告冯云英,女,1966年10月出生,汉族,黄平县法院干部,住黄平县。原告李群益诉被告冯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冯云英系黄平县人民法院干警,本案属于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情形,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冯云英系黄平县人民法院干警,与该院其他法官有着多年的同事关系,案件较为特殊,黄平县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镇远县人民法院为李群益诉冯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黄平县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本案的诉讼材料移送镇远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冉定飞审判员  潘贵卿审判员  欧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