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凤珍与朱丽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珍,朱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1363号原告张凤珍,女,1950年5月生,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被告朱丽红,女,52岁,住云南省个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珍与被告朱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真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桂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