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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凤珍与朱丽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珍,朱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1363号原告张凤珍,女,1950年5月生,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被告朱丽红,女,52岁,住云南省个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珍与被告朱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真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桂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