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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周翠霞与杨艳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翠霞,杨艳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3785号原告周翠霞,女,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杨艳广,男,40岁,汉族,个体,住元宝山区平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翠霞与被告杨艳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海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