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行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韩祝与济南市城市更新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03行初170号起诉人韩祝,男,汉族,1944年4月5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2016年9月30日,本院收到韩���起诉济南市城市更新局及第三人济南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济南市第二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破产清查组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为:确认原告私房被拆事实,判令第三人给原告办理安置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机关作出之日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起诉人所诉涉案房屋拆迁时间为1992年11月,故起诉人的起诉已超过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韩祝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卫东审判员 张 慧审判员 宫淑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