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中建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永华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474号申请执行人:中建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永华,男,生于1963年5月12日。本院在执行中建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永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涛审判员 王道轩审判员 杨宁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