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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伟明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21号原告:张伟明,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顺理,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尹鸿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候革,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明与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丁 丁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