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柳州市强隆五金有限公司、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强隆五金有限公司,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强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航银路法定代表人丘岳旺,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基隆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恒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桂0204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相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账号25×××18内的存款175286.3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 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书记员 戴卫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