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5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丁贺明与刘进梅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贺明,刘进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119号原告:丁贺明,男,194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进梅,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贺明诉被告刘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贺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