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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田明珠与徐顺福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明珠,徐顺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11民初2480号原告:田明珠。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云,镇江市润州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顺福。原告田明珠与被告徐顺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明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云、被告徐顺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明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将御桥嘉园XX栋XX号的新开门拆除并恢复原位。事实和理由:御桥嘉园XX栋XX号的所有人为原告,3205室的所有人为被告,原、被告两家相邻。被告不顾开发商统一规划,擅自将其入户门进行了移位改装,堵塞了电梯门的通道,给原告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与不便。原告通过物业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徐顺福辩称,被告参考了本幢楼其他人的入户门的改造方式进行的移位改造,其他业主也没有反映影响了生活。被告入户门在原来房屋交付时是朝内开,改造后门的位置发生了变动,并且改成朝外开,但并不影响其他业主的通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御桥嘉园XX栋XX号室业主,被告系3205室业主,双方为邻居关系。被告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未经原告及小区物业同意的情况下,将入户门从通往3206室的防火门内,距离3206室约1.06米、距离防火门约1.63米的位置移到防火门外,距离通往3206室的防火门约0.76米、距离通往3204室的防火门约2.03米的位置,并且由原来的朝内开改为朝外开。后经小区物业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是不动产的相邻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现被告将其入户门进行了移位改造,并将开门的方式由朝内开改为朝外开,显然对原告通行构成影响。现原告要求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顺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御桥嘉园XX栋XX号入户门的位置恢复原状并将门恢复朝内开的状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被告徐顺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判员  杜薇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