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7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夏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夏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7002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夏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雷兴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超,该公司法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负责人邓兆旭,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师帅,该公司法务。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夏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昊天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后44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王 黎人民陪审员 冯志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