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希胜刘某某、刘春生刘某甲等与常金法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希胜刘某某,刘春生刘某甲,常金法常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596号原告:刘希胜刘某某,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刘春生刘某甲,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李建忠,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x县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金法常某某,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刘希胜刘某某、刘春生刘某甲与被告常金法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希胜刘某某、刘春生刘某甲与被告常金法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志广人民陪审员 李兰峰人民陪审员 李爱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申 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