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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希胜刘某某、刘春生刘某甲等与常金法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希胜刘某某,刘春生刘某甲,常金法常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596号原告:刘希胜刘某某,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刘春生刘某甲,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李建忠,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x县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金法常某某,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刘希胜刘某某、刘春生刘某甲与被告常金法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希胜刘某某、刘春生刘某甲与被告常金法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志广人民陪审员  李兰峰人民陪审员  李爱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申 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