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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玉文诉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许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文,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许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81民初163号原告赵玉文,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委托代理人刘亚明,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法定代表人李小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天学,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许友,男,1961年2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赵玉文诉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及第三人许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玉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亚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委托代理人李天学,许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玉文诉称,2014年1月8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室会议纪要(2014)1号议定:“五、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与现接续采区负责人达成一致意见,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接续采区现开采单位于2016年3月1日前,完成采区煤炭开采及销售工作,并撤出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接续采区。涉及其他事项,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接续采区要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双方协议议定内容执行落实。”许友为了实现侵吞赵玉文资产之目的,于2014年1月13日14时,以设“局”或设“套”的手段,设立名目繁多的乱收费、乱摊派等又欺又骗项目,赵玉文与其签订了欠款《协议书》,从此形成了赵玉文欠许友开办的公司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人民币17163903.20元。2015年3月,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为了落实许友侵吞赵玉文经营的接续采区之目的,在许友的精心操纵下,于2014年1月13日17时,设“局”或“套”,让其儿子许艳峰、侄女婿李小波、外甥吕爱国与赵玉文签订《借款协议》,指使许艳峰、李小波、吕爱国,无视市长办公室会议纪要及双方签订的确认协议,申请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查封了赵玉文经营的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接续采区(煤炭),致赵玉文不能开采,又不能销售。由于司法强制事由的出现,赵玉文已不能落实执行“接续采区现开采单位于2016年3月1日前,完成采区煤炭开采及销售工作,并撤出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接续采区”之议定;又由于司法强制的出现,使得所谓的确认协议不能落实执行,赵玉文、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双方签订的《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接续采区双方问题确认》协议的目的也不能实现,同时也表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能履行义务。据此,赵玉文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1)(2)项之规定,判决解除赵玉文、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签订的《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接续采区双方问题的确认》;诉讼费由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承担。霍林郭勒古城煤业辩称,1、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与赵玉文签订的《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接续采区双方问题的确认》合法有效;2、赵玉文所诉与客观事实不符;3、赵玉文主张解除《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接续采区双方问题的确认》于法无据。许友述称,赵玉文所诉违背基本事实;2、赵玉文的诉请于法无据。赵玉文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举了以下证据:1、[2014]1号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1份。意在证明许友骗取政府,称其给赵玉文接续采区垫付税款,产生利息30万元,赵玉文同意给付,后得知被骗。指令赵玉文于2016年3月1日前,交出接续采区。限定时间,赵玉文向许友支付了出售给他不合格车的购车款520万元,利息2163903.2元;2、2014年1月10日《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接续采区双方问题的确认》1份。意在证明许友骗取政府作出损害赵玉文利益的错误行为,并对政府错误行为的确认;3、(2015)霍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裁定书1份。意在证明许友提供的担保物不合法。霍林郭勒古城煤业质证认为,证据1明确指明了赵玉文经营的接续采区不缴纳税款,不偿还对霍林郭勒古城煤业负有的债务及赵玉文经营的接续采区应于2016年3月1日前撤出,同时赵玉文本身也参加了形成该纪要的会议,证明该证据的内容符合赵玉文、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的真实意思;证据2手写的原因恰恰可以证明是双方最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容易篡改。该证据表明双方在会议纪要的基础上的确认和落实是对会议纪要的进一步的明确,在逻辑上符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证据3证明了赵玉文接续采区的煤炭和设备被保全是因为赵玉文不偿还对李小波等人的欠款,该财产保全是赵玉文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不存在赵玉文所述的不合法的问题。许友质证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赵玉文称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和许友参与骗取政府出具会议纪要是虚假的,与事实不符,出具会议纪要的前提是赵玉文不按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与赵玉文签订的2009年9月1日《安全生产协议》履行义务,根据安全生产协议的约定,赵玉文数次违约,不按矿山开采设计进行施工生产,不按矿山安全生产专篇去管理,不按税法履行纳税义务,赵玉文当时为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公司总经理,由于总经理指挥造成2011年生产出界剥土3000多万立方米,损失3000多万元,赵玉文所说的车辆质量问题不合格和利息问题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证明的问题有异议,与事实不符,当时出具会议纪要是由当时的常务副市长组织召开并由部门领导及赵玉文、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双方和赵玉文的律师陈世林出席,经双方确认出具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与许友骗取政府的行为,根据会议纪要形成了《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接续采区双方问题的确认》,该确认合法有效,在履行会议纪要时由政府派经委的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执行,确认手写的原因是政府为了及时解决赵玉文、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之间的矛盾,抓紧生产销售;对证据3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许友提供的担保物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赵玉文所说的问题。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为了支持自己的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举以下证据:1、霍政发[2005]12号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文件。意在证明接续采区整合到霍林郭勒古城煤业;2、通政字[2005]65号通辽市人民政府文件。意在证明接续采区整合到霍林郭勒古城煤业;3、2009年9月1日安全生产协议1份。意在证明接续采区赵玉文应按每吨1.5元和每吨3元向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支付采矿权价款和管理费,以及承担及时缴税等各项义务;4、[2014]1号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1份。意在证明明确接续采区赵玉文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包括税款及利息、车款及利息、原法院房产过户以及接续采区撤出等各项问题。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时任法定代表人许友、赵玉文及其律师陈世林参加了会议。该会议纪要证明了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的规定;5、《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接续采区双方问题的确认》1份。意在证明:在[2014]1号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双方对会议纪要的各项内容进行确认,形成书面文件。双方均同意按会议纪要的要求履行,并予以签字盖章确认。该确认无其他创设性内容,是对会议纪要的进一步确认,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6、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与接续采区核算清单。意在证明在证据4、5的基础上,双方核算了接续采区赵玉文具体拖欠古城煤业的税费、车款及利息、管理费及采矿权价款等各项费用,形成书面文件,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表明赵玉文愿意按政府会议纪要和确认协议履行义务,更进一步确认双方所形成的证据5是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7、协议书2份。意在证明在证据4、5、6的基础上,双方形成协议,确定赵玉文应偿还的各项款项。表明赵玉文是认可确认协议和核算清单客观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的,同时更进一步确认双方所形成的证据5是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8、《借款协议》1份。意在证明赵玉文通过借款偿还对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的欠款,表明其愿意及时履行确认协议及相关后续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更进一步确认双方所形成的证据5是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9、会议签到表。意在证明双方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确认协议等各项文件的过程,证明了双方合法自愿形成各项文件的过程,以及当时的参会人员有经委的陈艳庆、赵奎宇监督执行,落实会议纪要的规定;10、会议现场照片8张。意在证明双方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确认协议等各项文件的过程,同时照片显示参会的人员并且有经委的陈艳庆、赵奎宇监督执行,落实会议纪要的规定,表明形成的涉案证据5形成的真实过程;11、录音材料及光盘。意在证明双方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确认协议等各项文件的过程,证明了双方形成涉案证据5等各项文件的真实过程;12、(2015)霍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裁定书1份。意在证明因赵玉文未按时偿还借款,致使接续采区的煤炭、机械设备、车辆等被人民法院查封,财产保全的原因是赵玉文自行造成的,不能成为赵玉文不履行涉案证据5义务的理由;13、房屋买卖合同及登记收据。意在证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按确认协议履行合同义务,向赵玉文交付了原法院房产,不履行义务的是赵玉文。赵玉文质证认为,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赵玉文已缴纳了3433000元,但是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与许友包括一、二采区及内蒙古南澳能源有限公司没有向国家交3433000元,涉嫌合同诈骗,许友及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向赵玉文收取管理费6867000元,没有向国家交税款,代理人已向通辽市国家税务局举报,已立案受理;对证据4的质证意见与赵玉文举证意见一致;证据5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质证意见与赵玉文举证意见一致;证据6不是赵玉文真实意思表示,是在许友堵赵玉文的运煤车辆时,赵玉文到政府解决问题,无奈情况下赵玉文同意的,清单中所说的税费8758483.83元不存在。利息4776093.78元,没有在企业财务账上核算,也没进行纳税申报,存在偷逃税务行为,车款的利息2163903.2元是许友开办的内蒙古诚友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帐,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没有关系,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也没有将此款项在企业账目上核算,更没有纳税;对证据7有异议,证据是胁迫形成的;对证据8有异议,证据是许友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以借款形式偷逃国家税款,国家将损失800余万元,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该合同实际未履行,该案被开鲁县人民法院驳回,但此案正在二审阶段;证据9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10无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11的录音没反应本案的真实性;证据12裁定书道出了巧取国有资产的行为,就等于自己举报相关责任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将价值2亿的财产花35003180元购买,造成国家损失;对证据13无异议,但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巧取国有资产。许友质证对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证如下:赵玉文向法庭提举的证据1来源合法,证实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2系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并采信;证据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提举证据1、2系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煤矿企业的文件,该文件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确认并采信;证据3安全生产协议系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与赵玉文之间就接续采区在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生产安全销售事宜达成的协议,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确认并采信;证据4系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召集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召开会议纪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确认并采信;证据5、6、7、13系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与赵玉文双方协商后达成的双方问题的确认、协议书及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并采信;证据8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9、10、11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予采信;证据12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霍林郭勒市古城煤矿的三个生产系统原为一个系统是一个采矿许可证,一个工商营业执照,一个矿长资格证,三个煤炭许可证,矿长为许友,因资源整合要求,2005年5月通过整合,保留一采区,淘汰二采区及接续采区,将二采区和接续采区的煤炭资源整合到一采区中,矿名为霍林郭勒古城煤矿,生产能力扩到30万吨/年。吊销二采区及接续采区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同时通过技术改造,将该矿生产许可证与采矿证的范围相一致,其他证照不变,不进行吊(注)销。二采区及接续采区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号分别为X050702032、X050702019。接续采区负责人为赵玉文。2005年9月22日霍林郭勒市古城煤矿变更为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友。2009年9月1日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与赵玉文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双方就接续采区在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生产安全销售事宜达成共识。2014年1月8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议,法院、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安监局、经信局、政府办的有关人员及霍林郭勒古城煤业许友、接续采区赵玉文及律师陈世林参加,专题研究了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接续采区相关问题,并下发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1号《研究古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事宜》会议议定:“一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矿山复垦有关规定,切实抓好自身及其接续采区的行业内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对所辖各采区(含接续采区)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坑下破碎、洒水降尘等生产要求,依法依规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开展治理工作,并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确保企业生产安全、环保,内部管理规范、有序。二、关于税费收缴问题。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接续采区在2014年1月20日前,将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缴税金(估算260万元)及双方约定利息(30万元)偿还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舍弃其他税费事项,由税务部门负责依法清查,2014年5月1日前完成清查工作,并得出清查结论。三、关于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接续采区拖欠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车款(520万元)问题。由双方制定具体还款计划,按约定时限,由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接续采区在2014年2月28日前将车款给付到位,涉及利息按双方约定核算。四、关于原法院房产问题。由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按双方协商结果,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接续采区负责人赵玉文。五、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人与现接续采区负责人达成一致意见,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接续采区现开采单位于2016年3月1日前,完成采区煤炭开采及销售工作,并撤出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接续采区。涉及其他事项,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接续采区要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双方协议议定内容执行落实,主动接受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根据该会议精神于2014年1月9日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与赵玉文达成共识,签订了《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有限公司与接续采区双方问题的确认》,“一、排土场由接续采区自行解决,其他按会议纪要议定第一项落实;二、赵玉文同意补齐古城煤业为其缴纳的固定使用税。数额按接续采区实际面积进行核算。植被复垦保证金按三个采区的三分之一缴纳;第二条其他事项按会议议定落实执行;三、第三条古城煤业与接续采区按会议议定落实执行,利息按协议执行;四、第四条双方无异议。赵玉文落实过户问题;五、第五条双方无异议。按会议议定执行落实。”本院认为,经过开庭审理,双方提举的证据均证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与赵玉文所签订的《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有限公司与接续采区双方问题的确认》是根据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2014)1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与赵玉文双方签字确认的双方问题的确认,系真实意思表示。赵玉文主张解除《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接续采区双方问题的确认》,认为该双方问题的确认系时任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法定代表人的本案第三人许友采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双方问题的确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应当依法解除,但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在签订《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有限公司与接续采区双方问题的确认》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赵玉文主张解除《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接续采区双方问题的确认》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赵玉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赵玉文已预交),由赵玉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哈 斯审 判 员 敖德高娃人民陪审员 白 常 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海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