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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刑终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崔美兰犯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美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65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美兰,个体从业。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美兰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苏0581刑初1224号刑事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崔美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崔美兰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美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审查,上诉人崔美兰撤回上诉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美兰撤回上诉。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刑初12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继华审判员  陈羚麒审判员  徐 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瑞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