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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3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声源、陈信全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声源,陈信全,余芳清,李群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730号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铭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锋,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坊社职员。被告:余声源,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陈信全,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余芳清,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李群凤,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