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民终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行谦与被上诉人陈麒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行谦,陈麒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民终1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行谦(曾用名赵小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至宁,新宁县一渡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麒安。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安国,新宁县一渡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行谦与被上诉人陈麒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行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至宁,被上诉人陈麒安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安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行谦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陈麒安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的借款是非法地下六合彩的赌债,赵行谦在陈麒安胁迫下出具借条。二、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本案审结期限超法律规定。陈麒安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陈麒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行谦立即偿还陈麒安借款本金103000元及逾期未还款的利息和陈麒安作为担保人为赵行谦偿还借款及利息金额共计36000元及该款的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8月15日,赵行谦因经营矿产生意资金欠缺向陈麒安借款103000元,并由赵行谦以曾用名赵小林的名义向陈麒安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当年12月之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赵行谦并未按照约定履行清偿义务,反而于2012年8月5日再次向陈麒安提出借款40000元的要求,在陈麒安并无多余资金的情况下,由陈麒安作为担保人向其岳母唐甲英借款33000元,并由赵行谦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息3000元,以其所有的********别客牌小型轿车作为抵押。借款期限届满,赵行谦并未按照约定履行清偿义务,只于2012年10月4日就103000元借款偿还18000元。后赵行谦下落不明,陈麒安多方打听无果,故诉至新宁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2009年8月15日,赵行谦向陈麒安借款103000元,并约定同年年底还清,双方借款关系明确,借款期限届满时赵行谦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清偿债务。经陈麒安催收,赵行谦于2012年10月4日向其清偿18000元后下落不明。陈麒安在起诉至人民法院之前虽向亲友多方打听赵行谦的下落,并放出消息寻找赵行谦,要求赵行谦履行还款义务,陈麒安积极行使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故对赵行谦在答辩中提出对陈麒安的103000元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应不予支持。赵行谦在答辩中提出该笔借款,双方于2009年协商,由赵行谦偿还82500元进行了结,其中37500元以转账的形式支付,45000元以现金形式支付,但赵行谦未提交转账凭证以及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予以证明,陈麒安又不认可偿还事实,故对赵行谦的该答辩意见应不予支持。赵行谦因该笔借款已向陈麒安偿还了18000元,故对陈麒安要求赵行谦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该笔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对陈麒安要求赵行谦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2年8月5日,赵行谦向唐甲英借款33000元,由陈麒安作为担保人提供人的担保,并由赵行谦将其所有的*******别客牌小型轿车作为抵押,对该借款应当先就*******别客牌小型轿车实现担保权,陈麒安作为担保人承担补充责任。作为担保人陈麒安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笔借款尽了担保责任,对赵行谦不享有追偿权,故对陈麒安要求赵行谦向其偿还其作为担保人代赵行谦偿还借款本息36000元及其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赵行谦一次性偿还陈麒安借款本金85000元;二、驳回陈麒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陈麒安负担550元,赵行谦负担1050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对本案进行立案,2015年8月10日进行一审宣判。本院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赵行谦与陈麒安之间借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二、本案是否超审限?关于第一个焦点,赵行谦向陈麒安借款103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赵行谦上诉提出该笔借款是六合彩的赌债,借条是在受陈麒安胁迫下出具的。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赵行谦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的借款是六合彩的赌债。故对赵行谦提出本案借款是赌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定。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在2015年6月19日对本案进行一审立案,2015年8月10日进行一审宣判,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故对赵行谦提出本案超审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赵行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上诉人赵行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莎娜审 判 员 陈莉娟代理审判员 刘正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