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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叶允其与杨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允其,杨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534号原告:叶允其,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裕喜家具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省贵港市港南区。被告:杨菊,女,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审理原告叶允其诉被告杨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允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76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024元,由原告叶允其负担。审 判 长  范云茂审 判 员  陶呈成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夏媛媛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