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叶允其与杨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允其,杨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534号原告:叶允其,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裕喜家具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省贵港市港南区。被告:杨菊,女,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审理原告叶允其诉被告杨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允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76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024元,由原告叶允其负担。审 判 长 范云茂审 判 员 陶呈成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夏媛媛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