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武标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武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19号罪犯杨武标,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穗南法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武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杨武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武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清罚金二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武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武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一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