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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宏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威海宏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宏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宏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邢艺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