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民终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东阿县新城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东阿县新城建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1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广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革,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阿县新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青年街北首路东。法定代表人:雷加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秋英,该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常文东,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东某甲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建公司)因与上诉人东阿县新城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查明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混凝土实际买受人及其与新城公司关系的情况下,依据恒建公司提交的盖有新城公司合同专用章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及相关送货单据,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0元,上诉人东阿县新城建安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57元均予退回。审判长 关淼审判员 刘颖审判员 杨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