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韦河忠与戴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河忠,戴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1256号原告韦河忠,男,1969年3月3日生,汉族,广西永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戴永强,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河忠诉被告戴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河忠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河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6元(原告韦河忠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1338元,由原告韦河忠负担。审 判 长 朱张燕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覃龙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邱少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