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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91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丹寮村民委员会金家东村民小组与金太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丹寮村民委员会金家东村民小组,金太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91民初1073号原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丹寮村民委员会金家东村民小组,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金盛文,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金太和,男,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聪,男,××岁,住湛江市市辖区。原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丹寮村民委员会金家东村民小组诉被告金太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身原因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丹寮村民委员会金家东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丹寮村民委员会金家东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陈霜屏代理审判员  莫望春人民陪审员  金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陆鹏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