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521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黄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21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女,19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海丰县(户籍所在地:海丰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6)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继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将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9台“老虎机”及1台“钓鱼机”放置在其位于海丰县梅陇镇西兴社区西丽苑二巷37号的家中,并于2016年2月10日开始对外经营,供他人赌博,其中“老虎机”1台可供1人赌博,“钓鱼机”1台可同时供6人赌博。同年4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现场缴获“老虎机”9台、“钓鱼机”1台、“老虎机”币500个、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现场、证物照片,宣读了扣押清单、证明材料等物证、书证以及证人证言、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0日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海丰县梅陇镇西兴社区西丽苑二巷37号的家中,将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9部“老虎机”、1部“钓鱼机”对外经营供他人赌博。其中“老虎机”1部可供1人赌博,“钓鱼机”1部可同时供6人赌博。同年4月27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甲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并现场缴获“老虎机”9部、“钓鱼机”1部、“老虎机”币500个、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梅陇派出所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被告人黄某甲钓鱼机1部、老虎机9部、游戏(老虎机)币500个、人民币450元。2.现场、扣押证物照片。3.海丰县公安局梅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6年4月27日晚上7时,该所民警接耳目举报,在梅陇镇西丽苑二巷37号有人开设赌博机供人赌博。接报后,该所民警赶到现场,查获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和违法嫌疑人陈某,并现场缴获老虎机9部、钓鱼机1部、老虎机币500个。4.海丰县公安局梅陇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1)被告人黄某甲,女,19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在其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2)陈某,男,2001年4月28日出生。5.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陈某的赌博行为处以现场警告。(二)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经过混杂照片辨认,辨认人陈某辨认出10号照片(黄某甲)就是卖70元打鱼机币让其打打鱼机的妇女。2.检查笔录:2016年4月27日晚上7时许,海丰县公安局梅陇派出所民警在海丰县梅陇镇西兴社区西丽苑二巷37号,查获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和违法嫌疑人陈某,现场缴获9部老虎机、1部6位钓鱼机、500个老虎机币、人民币450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的证言:2016年4月27日下午6时许,我路过梅陇镇西市场西丽苑二巷时,看到37号房里放着1部打鱼机和9部老虎机,我一时兴起就进去赌打鱼机,经营这些打鱼机和老虎机的是一名40多岁的妇女,我向该名妇女购买了50元打鱼机分(200分),约打了20分钟,200分被我输掉了,我又拿了20元向该名妇女购买了80分,输到差不多时,时间约是当天晚上7时许,我就被公安同志现场查获。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我在梅陇镇西兴社区西兴中路头的一间老人娱乐室帮忙。梅陇镇西兴社区西丽苑二巷37号离我工作的地方约有10多米,在该巷37号里面放了好几部电子游戏机(具体是多少部我不知道,是些什么样的电子游戏机我也不知道),我有时从那里经过时,该室的门是关着的。(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我的一个远房亲戚在今年(2016年)春节后,把他以前所开的10部赌博机让我看管,我为了挣点电费和生活费,就让一些小男青年在我家打这些赌博游戏机。平时我每天下午开始营业,到晚上八九点左右就关门。今天(2016年4月27日)下午6时许,有一名小男青年到我家里来,二次向我购买了70元币(280分),然后他就在我家里的一部钓鱼机打起来。该名男青年刚打了一会,有公安同志来查,就把我和该名男青年带到梅陇派出所来接受问话。我家里的10部赌博机及500个赌博币被公安同志缴获,另该名男青年向我购买赌博币的70元及我平时从赌博机收来的380元也被公安同志缴获。公安同志在我家里缴获的是10部游戏赌博机,其中9部是老虎机,还有1部是钓鱼机,钓鱼机是可以同时让6人进行赌博的,而老虎机则只限于1个人进行赌博。那些要赌博的男青年向我购买游戏币(每元5个),然后把币(可以一次投入多个)投入老虎以5至120倍的倍数进行赌博。而打钓鱼机则是向我购买钓鱼机分(每元4分),然后用分打钓鱼机,赢的话可以用币向我换钱。我自经营这10部机以来没有赚到钱,平时得到的钱只刚到补贴电费。上述证据,经法庭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二、缴获的老虎机9部、钓鱼机1部、游戏币500个、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捷辉审判员  陈小娟审判员  刘如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奚明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6页共8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