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8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缪国华、孙环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国华,孙环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8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缪国华,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孙环水,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缪国华与被执行人孙环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孙环水与案外人吴红妹名下坐落于江苏省建湖县县城新世纪花园8号楼103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48246,建筑面积:125.55平方米),已委托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查封。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83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