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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左军与被申请人王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左军,王世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1615号申请人:林左军。被申请人:王世春。本院受理申请人林左军与被申请人王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左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世春所有的财产在136万元限额内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左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世春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被申请人王世春占份额50%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王世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佳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