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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四川奇俊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奇俊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奇俊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四川奇俊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