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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3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胡元果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元果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3988号罪犯胡元果,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翁源县人,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3日作出(2006)苍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元果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三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元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元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元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元果准予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二年(刑期自2006年5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