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223执129号刘尹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从文审判员 石教伍审判员 胡绍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泽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