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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3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缪云朋与万十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云朋,万十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3409号原告:缪云朋。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健,如东县栟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十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468377129。负责人:马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缪云朋与被告万十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缪云朋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云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缪云朋负担。审判员  郁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