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高开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海岩与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岩,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岩。被执行人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海岩与被执行人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原源代理审判员 许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营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