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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执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荣萍与被执行人贾睿、徐娟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萍,贾睿,徐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1696号申请执行人杨荣萍,女,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佳旻,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睿,男,1974年4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娟娟,女,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杨荣萍与贾睿、徐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4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一、贾睿、徐娟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荣萍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贾睿、徐娟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荣萍借款434477.61元;三、杨荣萍对徐娟娟位于本市秦淮区来凤街1号6幢101室的房屋在超出抵押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优先受偿;四、案件受理费583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3320元。由杨荣萍负担7800元,贾睿、徐娟娟负担55520元。因贾睿、徐娟娟未履行义务,杨荣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杨荣萍为被执行人徐娟娟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来凤街1号6幢101室不动产(建筑面积347.93平方米)的第二抵押权人,其对该房屋在超出抵押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房产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发函协调处置权事宜尚未回函。因案件执行限期将届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协调案件处置权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送达后的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黄 健审 判 员  王铁勋审 判 员  彭鸣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高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