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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申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白桂敏与黄素卿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桂敏,黄素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8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桂敏,女,1958年9月10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兴,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素卿,女,195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霞,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白桂敏因与被申请人黄素卿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2033号民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桂敏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替申请人刷POS机,也没有给申请人现金,被申请人总共只给付申请人款项45000元,申请人向禹州市瑞起机械有限公司集资的75000元是自己交付的,与被申请人无关。黄素卿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应申请人的要求,于2014年6月27日上午为申请人刷POS机59000元,并给付现金16000元,从而使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瑞起公司签订合同,投资100000元(扣除利息后实际投资75000元),二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及还款事实,双方争议的就是申请人2014年6月27日在禹州市瑞起机械有限公司集资款是由谁给付的问题。结合一、二审双方举证情况及庭审情况,二审认定黄素卿于2014年6月27日代白桂敏向禹州市瑞起机械有限公司支付75000元集资款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桂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