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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荣迪吴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迪吴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4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于2014年9月30日被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16年2月29日自动到宜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投案,同年3月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秋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1日上午,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和“亚勇”、“矮楼”、“亚强”(三人身份未明,在逃)驾驶一辆白色小汽车从广西宜州市出发往广东省吴川市黄坡镇。在途中,吴荣迪吴某某等人进行了分工,由吴荣迪吴某某负责在银行的柜员机处排队,排队时拿10元钱丢在地上,然后叫排在前面取钱的人去捡,“亚勇”负责放风及插假卡,“矮楼”负责去取受害人柜员机里的钱,“亚强”则在车上等得手后搭大家一起逃跑。2014年4月1日12时左右,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亚勇”、“矮楼”、“亚强”来到吴川市黄坡镇,“亚强”驾驶小车在黄坡镇转了几圈后,吴荣迪吴某某和“亚勇”、“矮楼”三人就到黄坡镇商业路的一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柜员机处等候目标出现,“亚强”将小汽车停好在不远处接应。过了几分钟,被害人李某2到该邮政银行柜员机取款,“亚勇”就给了吴荣迪吴某某10元钱并叫他引开李某2的视线,接着吴荣迪吴某某就走过去排在李某2的后面,“矮楼”、“亚勇”也同时跟了上去。李某2刚插卡取款500元,卡还没有退出来时,吴荣迪吴某某就将10元钱扔在李某2的脚下,并告诉李某2说她跌落10元钱在地上了,李某2就弯下腰去捡,“亚勇”乘机将李某2的银行卡退出,并将一张假的银行卡插在插卡口处,“矮楼”同时跟上插队进来。李某2捡完10元钱后见到柜员机插卡口处有一张卡,误以为是自己的卡就取出。而“矮楼”立即从李某2的银行卡中分两次共取走6000元人民币。当李某2发现刚才取出的银行卡的颜色不同,就到另一柜员机查询,发现该卡是假的。李某2当即叫“矮楼”还钱,“矮楼”不理会李某2,就和“亚勇”逃上“亚强”的小汽车逃跑了。李某2就拉住吴荣迪吴某某并叫吴荣迪吴某某还给她银行卡,吴荣迪吴某某谎称其没有拿到李某2的银行卡并叫李某2去挂失,李燕柳不信吴荣迪吴某某的辩解,吴荣迪吴某某就慌忙逃跑,在逃跑时吴荣迪吴某某从身上掏出一把牛角型小刀恐吓前来抓捕的群众。当日下午,李某2发现她的银行卡被人存入5900元人民币。针对上述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持刀抗拒抓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认为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的同伙已退还了被害人5900元,建议对吴荣迪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辩解,小刀是其从地上捡到的,其当时只是拿着小刀往前跑,其没有使用小刀威胁前来抓捕的群众,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应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上午,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和“亚勇”、“矮楼”、“亚强”(三人身份未明,在逃)驾驶一辆白色小汽车从广西宜州市出发往广东省吴川市黄坡镇。在途中,吴荣迪吴某某等人进行了分工,由吴荣迪吴某某负责在银行的柜员机处排队,排队时拿10元钱丢在地上,然后叫排在前面取钱的人去捡,“亚勇”负责放风及插假卡,“矮楼”负责去取受害人柜员机里的钱,“亚强”则在车上等得手后搭大家一起逃跑。2014年4月1日12时左右,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亚勇”、“矮楼”、“亚强”来到吴川市黄坡镇,“亚强”驾驶小车在黄坡镇转了几圈后,吴荣迪吴某某和“亚勇”、“矮楼”三人就到黄坡镇商业路的一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柜员机处等候目标出现,“亚强”将小汽车停好在不远处接应。过了几分钟,被害人李某2到该邮政银行柜员机取款,“亚勇”就给了吴荣迪吴某某10元钱并叫他引开李某2的视线,接着吴荣迪吴某某就走过去排在李某2的后面,“矮楼”、“亚勇”也同时跟了上去。李某2刚插卡取款500元,卡还没有退出来时,吴荣迪吴某某就将10元钱扔在李某2的脚下,并告诉李某2说她跌落10元钱在地上了,李某2就弯下腰去捡,“亚勇”乘机将李某2的银行卡退出,并将一张假的银行卡插在插卡口处,“矮楼”同时跟上插队进来。李某2捡完10元钱后见到柜员机插卡口处有一张卡,误以为是自己的卡就取出。而“矮楼”立即从李某2的银行卡中分两次共取走6000元人民币。当李某2发现刚才取出的银行卡的颜色不同,就到另一柜员机查询,发现该卡是假的。李某2当即叫“矮楼”还钱,“矮楼”不理会李某2,就和“亚勇”逃上“亚强”的小汽车逃跑了。李某2就拉住吴荣迪吴某某并叫吴荣迪吴某某还给她银行卡,吴荣迪吴某某谎称其没有拿到李某2的银行卡并叫李某2去挂失,李燕柳不信吴荣迪吴某某的辩解,吴荣迪吴某某就慌忙逃跑,在逃跑时吴荣迪吴某某从身上掏出一把牛角型小刀恐吓前来抓捕的群众。当日下午,李某2发现她的银行卡被人存入59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由匿名群众于2014年4月1日报案至吴川市公安局,吴川市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2、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两张、牛角尖刀一把。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公安机关调取了2014年4月1日12时至17时从柜员机汇入5900元到李某2账户的监控视频一张、2014年4月1日12时至13时在黄坡邮政储蓄银行的监控视频一张、李某2的账户于2014年4月1日12时至16时的交易记录。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被害人李某2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涉案的面值10元的人民币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两张。5、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于2014年4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后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被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16年2月29日自动到宜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投案,同年3月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的情况。6、诊断证明书、超声检查报告、DR检查报告单、门诊通用病历,证明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于2014年4月2日经吴川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侧第6、9、10后肋骨折;2、左内裸骨折;3、左侧气胸;4、头部挫裂伤。7、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等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的证言:2014年4月1日中午13时许,我在店里听到外面很吵,我就走出店外,我见到一个穿单西的男中年,边快速沿长安路往省道S373线方向跑去,边用手拿着电话用很着急快速的语气说话,同时我看见他的右手拿着一把刀。后面有一群人追,有一名男青年持棍坐摩托车超过这名持刀的男中年,在其不远处下车拦在前面,突然,那个男中年就拿刀和前面的人开始打架,那个男中年就挥刀乱砍,后面的人追上来,我见到有砖头砸中了他的肩部。随后,这名持刀的男中年就绕开持棍的男青年,大约30米处自己倒地,被后面的人追上围住,就有人对其拳打脚踢,我就看不见是什么情况,然后陆续有很多人过来将其围住,并有人说:“这么大胆,天光白日居然敢抢劫、、、、、”这时的场面已经很吵很混乱,不久,就有派出所的同志过来将其带走,我就向过路的群众了解,说有一个女孩子在取钱时,被这名男中年抢劫了。具体是怎么抢劫的,我就不清楚。那名持刀的男中年拿的是一把带柄大约40厘米长、约2厘米宽的刀,刀柄是黑色的。持棍的男青年叫李长安,我见到李长安在拿棍子与那名持刀的男中年对峙时,由于后面有人追,那名持刀的男中年就拿刀冲向前想砍李长安,李长安就用棍子按了他肩膀一下,随后,就有砖头砸向持刀的男中年了。2、证人李某1(又名李长安)的证言:2014年4月1日中午13时许,我开一台电动车经过长安路,我见到有几个人追着一个中年男子,那些群众边追边叫捉贼,我听到后就将电动车调过头向那个中年男子追过去,并且赶过前面拦在那名中年男子的前面将其挡住。那名中年男子见到我拦住他后,他就从身上拿出一把牛角刀来,他拿着刀冲近我,我见到他拿刀冲过来,我就往后退,有几个群众追了上来。在追到飞腾网吧的转角处时,我和群众又追上他,群众见到他手上有刀,就用石头砸他,当时没有砸中他。之后,有群众拿木棍出来准备和那男子打,那男子见到有群众拿木棍出来后就又跑了。当那个男子跑到了黄坡圩黄驱屋后面路段时,我和那些群众又追上了那男子,当时,那男子拿刀出来比划,恐吓我和群众。有些群众就拿石头砸他,我见到有群众拿来一条木棍,我就接过木棍向那男子的胸部撞过去,将他撞跌倒在地上,然后,我又用手中的木棍将该男子手上的刀打丢并将刀拨开。这时,那些群众见到该男子手上没有刀了,就全部都冲上去将该男子拳打脚踢。后来,陆续有很多群众过来,听说该男子是贼后就都对该男子拳打脚踢。因为我店内有生意要做,所以我就开电动车回我的档口了,之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那名持刀的男中年拿的是一把带柄大约40厘米长、约2厘米宽的刀,刀柄是黑色的。我没有被持刀的中年男子伤害到,他只是用手上的刀比划,恐吓我和那些群众。我听说他抢了一个女孩子的几千元钱,当时有十几个群众对他殴打。三、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2014年4月1日12时许,我当时自己一个人去黄坡镇鹏泰商场对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柜员机取款,当时邮政储蓄银行有两个柜员机,其中有一个柜员机是没有钱取的了,我就在这个可以取钱的柜员机处排队。在轮到我取钱的时候,我将我的邮政银行卡插入柜员机,输入密码后,我就按取款500元,现场吐出来后,我将500元钱收好,当时我还没有将我的银行卡按出来。那时,排在我后面的一个穿灰色西服的男子用手拍了拍我的左边肩膀并用不是很正的广东话对我说:“喂,你丢钱了”,我往左边的地上看了看,见到地上有一张10元钱,我以为是我丢的,我就弯腰从地上捡起来那张10元钱。我捡到10元钱后站起来,见到柜员机的银行卡入口处已经有一张卡了,我以为是我的银行卡吐出来了,我就把那张假卡拿了过来。正在这时,站在我右边那台没有钱取的柜员机前面的一个穿黄色衣服的男子就立即插了过来站在我前面,我当时觉得很奇怪,心想这个人怎么这样插队的。我拿过银行卡后,见到这张银行卡颜色有点黄,我就怀疑是不是我拿错卡了。之后,我拿这张银行卡到另一个柜员机查询,发现该卡没有资料等显示的,我才发现情况不对了,我拿的这张卡是假卡的。我见到刚才插队的那个穿黄色衣服的男子取了现金出来准备走,我就叫他把钱还给我,并且用手拉住他,当时穿黄色衣服的男子用手甩开我的手,用普通话对我说:“我没有拿你的钱”,同时,还从身上拿出一张颜色有点白蓝色的卡出来对我说:“这个卡就是我”。当时我感觉到该男子神色很慌张,我就一直跟着他叫他还钱给我,该男子没有理会我一直往南华饭店那边走去,在我跟他到南华饭店对面的车城门口处时,他上了一辆银色小汽车逃跑了。我见到他逃跑了,我就返回了邮政储蓄银行,我回到银行准备挂失卡时,刚才那个拍拍我肩膀说我丢钱的男子用不是很正的广东话对我说:“你快去银行挂失得了”。正当我准备进去银行挂失时,有一个当时排在我后面取钱的男青年用手指了指那个穿灰色西服的男子对我说:“你不要理那个取钱的人,你快去追那个人得了”。当时那个穿灰色衣服的男子已经行到斜对面的农村信用社旁边处了,我就跟上去用手拉着那个穿灰色衣服的男子问他还钱给我。那个穿灰色衣服的男子就甩开我步行走开了,我跟在他后面问他还钱时,他边走边对我说:“我哪里拿到你的钱?”,我说:“你和他是同伙的,你快还钱给我”。当时那个穿灰色衣服的男子没有停下来,在我跟着他到国信家具附近路段时,那个穿灰色西服的男子就起步逃跑了。我见到他逃跑了,我就在后面一边追一边喊:“捉贼呀”,在我追到飞腾网吧处时,有很多人听到喊声都跑出来帮我追捉那个穿灰色西服的男子。我见到那个穿灰色西服的人跑远了,又有人帮我追,我怕他的同伙再次取走我银行卡的钱,我就返回家中拿身份证去银行将我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挂失。之后,听到这个穿灰色西服的男子被群众捉住了,我就到现场,派出所的民警过来后,我就到派出所来将当时的情况讲清楚了。我在银行查过了,说是我有6000元钱被取走了。我弟弟拿我的存折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打卡时发现已经有一笔5900元存入我的存折内了,估计是嫌疑人存回给我的。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于2014年4月1日的供述:我叫姚春忠。在2014年3月31日晚上,我当时自己从家乡坐汽车过来吴川市,我是准备来吴川黄坡找我的朋友雷镇东的。4月1日早上8点多钟来到了吴川市,之后,我就从吴川市坐车过来黄坡镇,来到黄坡圩,我想到了在家里时候我的老乡张荣义给了我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说给我一张卡,我出来没有钱的话,他可以打钱给我,并说这张卡密码是111888。我拿到这张卡后,就准备到一个银行的柜员机处查查到底卡是否有钱,想取点钱出来用。当时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有两个柜员机,其中一个柜员机没有钱取了,我就到另一个柜员机排队,当时排在我前面的是一个女孩子,那个女孩子在取钱时,我见到了那女孩子旁边跌有一张10元钱,我以为是那女孩子丢的,所以,我就告诉那女孩子:“你的钱丢了”,那个女孩子就弯下腰去捡起来那张十块钱,之后,那个女孩子走后,有一个男子就插队过来在我的前面。我当时就不排队了,直接走入银行的大厅,想问下服务员为什么另外一个柜员机不能正常工作了。我从银行大厅出来后,就不查卡里的钱了,我的朋友雷镇东还没有下班,我准备到处转转。我走到不远处的一间信用社门口附近处时,那个女孩子就追上来拉住我叫我还钱给她,我当时说没有拿到她的钱,并拿我的银行卡出来给她看,但是她不信,硬要我还钱给她,我不理她继续往前走。我走了几步,那个女孩子就大声叫:“抢劫”,我听到后就跑了。那女孩子就从后面追我,后来,我一边跑一边打电话给我的家里人,还有很多群众跟在我的后面追,我被十几个群众追上。在一个洗车场附近的地方,有群众追上了我,我怕他们抓住我,我就从身上拿出一把随身带的刀具拿出来比划,让那些群众不敢靠近我。后来,我被群众用木棍打丢手上的刀具,然后被抓获,那些群众越来越多,他们手上拿石头和木棍等东西对我殴打,还有很多群众对我拳打脚踢,我当时被打倒在地上。后来,派出所民警到了现场,将我送到医院治疗。我身上带的刀具是从家里带过来的,我拿这把刀防身用的。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于2014年4月2日的供述:我叫吴荣迪吴某某,我在第一次讯问中不肯交代我的真实身份,并且不肯交代犯罪行为,是因为如果被家乡人知道我在外面做坏事的话会被家乡人取笑的,我永远都不敢回到家乡了,所以我一直不肯告诉你们我的真实身份,我不肯告诉你们我的犯罪行为是因为我心里一直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能躲过法律制裁。在前几天,我和朋友“亚勇”在宜州市唱歌时,“亚勇”叫我跟他去外面找点钱,我当时说我没有出过外面,“亚勇”说不怕,叫我到时候跟着他们走就可以了。并说如果我想去的话,在2014年3月31日早上就出到宜州市区花圈等他,如果我不想去就算了。到了2014年3月31日,我因为和老婆吵架就早早坐汽车出到了宜州市区的花圈处等“亚勇”。我到宜州市花圈处时,见到了“亚勇”坐在一辆白色的小汽车副驾驶室上,“亚勇”就叫我上车,我上车时见到还有两个男子,“亚勇”给我介绍说他们是“矮楼”和“亚强”,他们两人都是广西罗城县人。之后,我和“矮楼”、“亚强”、“亚勇”共四个人从广西宜州市开小汽车过来。我上车后就问“亚勇”,我们现在去哪里?“亚勇”说要去广东。之后,我们四个人就开车过来广东了。在车上,“亚勇”和我说,我们去广东诈骗的,我说:“我不懂,我去干什么”,“亚勇”说,我们去到银行后,看到有人排队取钱,我们几个就跟上去,等那人取钱的时候,我就拿10元钱丢在地上,然后叫那人去捡,之后我就走开,最后由“亚勇”放风及插假卡,“矮楼”去取钱,“亚强”在车上等得手后搭我们一起撤退。之后,“亚勇”给了我两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假卡,一张白色的,一张金色的,并告诉我,如果取钱的人是用白色的卡,就叫我拿白色的假卡给他,如果是金色的卡就叫我递给他那张金色的假卡,到时候他负责将假卡插入柜员机入卡口就行了。我们开开停停,还在路上吃饭什么的,我们是在2014年4月1日12时许,才一起来到了吴川市黄坡镇,我们驾驶汽车在黄坡镇转了十几分钟,最后在一个花圈附近的一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停下来。“亚勇”就指着旁边一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柜员机对我说:“你去那个柜员机处排队,等你前面的人取钱时,你丢10块钱在地上叫他捡起来就行了”。之后,“亚勇”就给了我10元钱,我和“矮楼”、“亚勇”就走过去那个柜员机处,我们三个人就在柜员机处站了几分钟寻找作案目标,当时见到一个女孩子过来取钱了,“亚勇”就对我说:“就做这个,这个好做”,意思就是这个女孩自己单独一人来拿钱,容易得手。接着,“亚勇”递给我一张10元钱,我就去排队了,我排在那女孩子的后面,“矮楼”排在我后面,在“矮楼”后面还有一个男青年在排队取钱。按照计划,在那个女孩子取钱时,我扔了一张10元钱在那个女孩子旁边的地上,之后就对那女孩子说她的钱丢了。那个女孩子就弯下腰去捡起来那张10元钱,在她弯腰的时候,“亚勇”就用一张假卡插进银行卡口处,“矮楼”就插队过来在我的前面。女孩捡起钱来后就发现“亚勇”插在入卡口处的那张假卡,以为是她自己的,就把那张假卡拿走了。“矮楼”就在柜员机处取钱,我就走进了邮政银行的大厅处,过来一会儿就又走出来,在门口处,我已经不知道“矮楼”和“亚勇”去哪里了,刚才那个女的站在门口处,她拉住我说卡被人取走了,叫我还卡,我就对那个女孩子说:“我没有拿你的卡,你丢失卡就去挂失卡行了”。说完之后我就走了,当我走到不远处的一间农村信用社时,那个女孩子就追了上来拉住我叫我还钱给她,我跟他解释我没有拿她的钱她不信,她坚信我们是一伙的,我不理她继续往前走。我走了几步,那个女孩子就大声叫:“抢劫”,我听到后就跑了。那女孩子就从后面追我,后来,我被十几个群众追上,我怕那些群众打我,我就从身上拿出一把随身带的刀具拿出来比划,让那些群众不敢靠近我。后来,那些群众越来越多,我被群众用木棍打丢手上的刀具后抓获,那些群众手上拿石头和木棍等东西将我打倒在地上。后来,派出所民警到了现场,将我送到医院治疗,当日晚上21时许,我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询问。刀是我从家里带过的,我拿这把刀防身用的。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的供述:2014年4月1日,我伙同我的朋友“矮楼”、“亚强”、“亚勇”一起到吴川市黄坡镇一间邮政储蓄银行的柜员机处盗窃一个女人的银行卡取钱。“亚强”负责开车在门口外面接应,我和“亚勇”、“矮楼”负责入到银行的柜员机前面排队,我负责丢10元钱在地上叫那个女人捡,从而引开那个女人的注意力,“亚勇”负责放风和插假银行卡,“矮楼”负责盗取那个女人银行卡里的钱。当时我逃跑被群众追打,我被群众打倒在地,我看见路边有一把牛角小刀,我就把它捡起来。那把小刀不是我从家里带来放在身上的。我捡起小刀后只是继续跑,没有威胁群众,我认为我身上有刀,那些追我的群众就不敢追我了。我之前供述说我是从家里带来小刀藏放在身上,被群众追捉时,我拿出小刀向群众比划,后被群众用木棍打落小刀,是因为我当时伤的很重,一心想回家治病,我就乱说的。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的供述:2014年4月1日,我伙同他人到吴川市黄坡镇一间邮政储蓄银行盗窃一个女人的钱后,我在逃跑中拿出一把刀对向追我的群众,我拿的这把刀是从路边捡来的,当时我被追来的群众打倒在地,我见到路边有一把牛角小刀,就把它捡起来。我没有拿刀向群众挥舞恐吓,我捡起小刀后就继续逃跑了。我在2014年4月1日第一次的讯问笔录及我对小刀的辨认笔录是我冒用他人名字进行签名的,因为我怕家乡人知道我做坏事就看不起我,我就不敢说真名,说自己叫姚春忠,实际上“姚春忠”是和我同村,至于他的身份证名字是不是叫姚春忠我不知道。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在起诉阶段的供述:我被群众追时,有群众用砖头等打中我,我摔倒在地,看见有一把刀,我就拿起来,继续跑,我没有用刀做什么,只是拿着,后来就被群众追上了。五、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辨认笔录:证明李某2能辨认出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就是于2014年4月1日12时许在黄坡镇邮政储蓄银行柜员机处排队在其身后,并拍其肩膀说其掉钱的人;陈某能辨认出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就是于2014年4月1日中午逃跑到黄坡镇长安路,并持刀和群众对抗的人;李某1能辨认出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就是于2014年4月1日中午逃跑到黄坡镇长安路,并持刀恐吓其和群众的人。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抢劫现场位于吴川市黄坡镇商业路邮政储蓄银行柜员机前面;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被抓获现场位于吴川市黄坡镇兴业路创意网吧后门附近处,在该现场提取到一把牛角尖刀。六、监控视频光碟:证明公安机关所调取的2014年4月1日12时至17时在坡头区龙头镇邮政储蓄ATM柜员机的监控视频一张、2014年4月1日12时至13时在黄坡邮政储蓄ATM柜员机的监控视频一张。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群众抓捕而持刀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的同伙在案发后已将5900元退还给被害人,故对吴荣迪吴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经查,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辩称,小刀是其从地上捡到的,其当时只是拿着小刀往前跑,其没有使用小刀威胁前来抓捕的群众。经查,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持身上拿出的小刀威胁前来抓捕的群众的事实,有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两次供述及证人陈某、李某1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荣迪吴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华景审 判 员  刘敏英人民陪审员  蔡木养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谷晓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