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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2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金长俊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长俊,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872号申请执行人金长俊,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金家坟南大街31号。被执行人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东营村东。本院在执行金长俊与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仲裁纠纷京昌劳人仲字(2016)京0114执字2872号一案中,经查: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五、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金长俊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丙坤代理审判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杨洪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