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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明干与被告胡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干,胡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649号原告胡明干,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胡明楼,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生。被告胡超,男,汉族,1974年2月8日生。原告胡明干与被告胡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认为,原告胡明干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明干撤诉处理。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明干负担。审 判 员  王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郁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