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大田农资有限公司与宝音朝格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大田农资有限公司,宝音朝格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1196号原告:巴林左旗大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郭向东,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谢广欣,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音朝格拉,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左旗大田农资有限公司诉宝音朝格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林左旗大田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98元,由原告巴林左旗大田农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超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