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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与武汉第六制药厂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武汉第六制药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建设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江秀国,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汉第六制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人民道258号。经营者张福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陂环罚字(2015)第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以(2016)鄂0116行审18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0元,因被执行人武汉第六制药厂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武汉第六制药厂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第六制药厂有限公司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提交合议庭合议评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陂环罚字(2015)第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