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行审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商丘市惠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丘市惠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02行审222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综合办公大楼。组织机构代码:55963923-5。法定代表人侯红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卿,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商丘市惠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北路北头商曹路北侧12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66207398F。法定代表人陈香利,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1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宋书林等人的工资,共计89763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1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5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商丘市惠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理:限10日内支付孙儒凯、景红立、史要五、陈河超、曾立新、孙延晓、孙铁锤、朱运辉、蒋振三、景志民、刘延峰、贾保国、孙延许、黄秋安、刘海满、兰利、刘舟、潘国卷、张旺、崔红彬、潘庆宾、张亚彬、高振金、兰伟、姬鹏辉、兰现、李长兴、李延杰、姬延伟、黄院芳、杜拴紧、闫兴、刘柱、杨涛、姬召、宋书林、陈耀民、宋青有、陈耀文、喜彦召、宋国峰、张延晓、宋东贺、刘州喜、宋建甫、李润生、宋国正、宋国民、郭付祥、宋庆宇、朱广超、冯国晓、宋浩然、朱艳敏、宋东旭、白英俊、燕亚坤、张自立、燕振玉、郝玉琪、郝大会、郝小会、郝建林、张保京、高文跃、郝顺轻、金建设、郝晓飞、郝成家、郝方、徐新国、董伍、王立的工资共计897630元。被执行人商丘市惠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1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商丘市惠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宋书林等人的工资共计89763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新审判员 佘明光审判员 张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子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