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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5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嘉信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信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5626号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3栋303室。法定代表人:李枝锦。委托代理人:张杨,男,土家族,1981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周蕾,女,汉族,1983年5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嘉信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武侯区新光路1号2栋1单元14层1401号。法定代表人:田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嘉信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法院准予其撤回对被告四川嘉信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嘉信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登琼人民陪审员  祝 捷人民陪审员  夏 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区慧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