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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秦德成与王付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德成,王付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080号申请人秦德成,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付菊,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秦德成与被告王付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秦德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00号6号楼1单元4层8号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予以保全,并由担保人杨凯提供其所有的豫A×××××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德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付菊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00号6号楼1单元4层8号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该房产由王付菊管理使用,但不得有变卖、抵押、赠与、毁损等其他权利设定负担行为。二、将担保人杨凯提供其所有的豫A×××××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该车辆由杨凯管理使用,但不得有变卖、抵押、赠与、毁损等其他权利设定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查封的有效期限自查封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在有效查封期间案件未审理执行终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查封期间内向本院申请续延,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