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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与金海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金海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902号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环城北路236号上海城会所。负责人:夏雨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辉,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海江,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与被告金海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姚望人民陪审员  谢 环人民陪审员  倪雪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