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财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邢台市嘉浩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杨江波等与李江伟、李马驰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台市嘉浩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杨江波,李江伟,李马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财保156号申请人:邢台市嘉浩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彩云。申请人:杨江波。被申请人:李江伟。被申请人:李马驰。申请人邢台市嘉浩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杨江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李江伟、李马驰名下银行存款1153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以车辆、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台市嘉浩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杨江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彩云名下冀E×××××号小型轿车。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江伟、李马驰名下银行存款1153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097元,由申请人邢台市嘉浩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杨江波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审判员 房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史学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