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关于李敬云诉鞠文生、被告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云,鞠文生,徐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1009号原告李敬云,女,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托代理人孙世英,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鞠文生,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徐波,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李敬云与被告鞠文生、被告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敬云诉称,2014年5月11日开始,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0万元,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在合理期间,原告无法准确提供二被告住址或联系方式,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被告身份,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敬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30.00元,退还原告李敬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冬梅审 判 员 金 雳代理审判员 苑海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