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微山县丰华贸易有限公司与淮安淮扬矿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微山县丰华贸易有限公司,淮安淮扬矿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804号申请执行人微山县丰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法定代表人刘林凤,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付民,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淮扬矿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谢勇,该××董事长。微山县丰华贸易有限公司与淮安淮扬矿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浦商初字第00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欠微山县��华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73.2348万元及利息,淮安淮扬矿粉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前给付20万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40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40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42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淮安市清浦区工业园区西环路东侧、中干路渠南侧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淮安市清浦区工业园区西环路东侧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理。其名下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两块土地使用权暂不宜处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商初字第0037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