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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熊某与恽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恽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2民初1095号原告:熊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侠,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舟山市定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恽某。原告熊某与被告恽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恽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恽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794.19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6日下午,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定海区解放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行经解放西路台客隆超市门口地段时,在超越前方同向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恽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至舟山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出院后继续门诊治疗。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如下:医疗费9076.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23天×50元/天)、营养费1150元(23天×50元/天)、护理费4610元(1610元+30天×100元/天)、误工费15807.60元(4月×3951.90元/月)、交通费1000元。事发后经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恽某未辩称。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银行对账单、陪护证明、工资单、交通费票据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恽某未到庭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及原告的治疗过程与原告诉称一致。就原告的损失,本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费发票确认为9076.5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根据出院小结记载认定23天,标准按每日30元确定,本项损失为690元;3.营养费,根据加强营养的医嘱记载,对原告主张住院23天的营养期限予以认定,原告主张50元每天的标准合理,本项损失认定1150元;4.护理费,住院期间的所支出的护理费1610元由陪护证明为据,且标准合理,予以认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认定出院后的护理期限为一个月,另据护理人员提供的工资领发单,对其因护理原告而实际减少一个月的收入3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项损失共计4610元;5.误工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对原告主张误工期限4个月予以认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侵害,已被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期间工资仍按月发放,属享受停工留薪待遇,不影响其依法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损失。根据银行明细单表明,原告事故前三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其主张的每月3951.90元,故对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标准予以认定。本项损失为15807.60元;6.交通费,根据原告治疗次数和门诊就医路程,本院酌情认定600元。上述损失合计31934.19元。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本案中,侵权人与被侵权人驾驶的均系非机动车,故本案案由应为健康权纠纷,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因遭被告驾驶的电动车碰撞,造成人身损害,依法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已有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责任,被告负事故全责,该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对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所有损失31934.19元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和《》第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恽某赔偿原告熊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1934.19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恽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岑代理审判员 徐 璐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沈佳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