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5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范志雄与林志强、吴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雄,林志强,吴美凤,范志雄,林志强,吴美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4581号原告:范志雄,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志强,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吴美凤,女,成年,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志雄诉与被告林志强、吴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范志雄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志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志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范志雄承担。审判员  许代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