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5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范志雄与林志强、吴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雄,林志强,吴美凤,范志雄,林志强,吴美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4581号原告:范志雄,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志强,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吴美凤,女,成年,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志雄诉与被告林志强、吴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范志雄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志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志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范志雄承担。审判员 许代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淑花 微信公众号“”